一、彻底镇压共党之策动;
二、罢黜排日之要人;
三、有排日‘色’彩的中央系机关应从冀察撤退;
四、排日团体如蓝衣社,团等,应撤离冀察;
五、取缔排日言论、宣传机关及学生与民众运动;
六、取缔学校与军队中之排日教育;
七、北平市之警备由保安对担任,中**队撤出城外。
十日午后,宋借参与于十六日死亡之田代皖一郎葬礼之便,与香月清司见面,日人解释为是宋对日军的单方面道歉,宋则认为是互相道歉。
宋在天津滞留了天,签订细目协定:
一、彻底镇压共党之活动;
二、革除妨害中日合作关系的人员(冀察当局愿自动的予以罢免)
三、撤换冀察境内属于排日组织之人员;
四、蓝衣社、团等排日组织应撤出冀察;
五、取缔排日言论、宣傅机关及学生与民众运动。
六、取缔冀察所属各部队各学校之排日教育与排日运动。
协定采用了日本人的六条提议。
宋哲元于七月十九日晨乘北宁路专车离津赴平,车过杨村西侧桥梁时,发现炸弹,幸末爆炸。
同日上午十时,宋安抵北平。次日,发表公开谈话曰:
“本人向主和平,凡事以国家为前提。此次芦沟桥事件之发生,决非中日两大民族之所愿,盖可断言。甚望中日两大民族彼此互让,彼此信任,彼此推诚,促进东亚之和平,造人类之福祉。哲元对于此事之处理,求合法合理之解决,请大家勿信谣言,勿受挑拨,国之大事,只有静侯国家解决也。”
日,日军再次炮击宛平。
宋哲元仍然保有和平幻想,甚至在日把个别工事拆除,受到蒋的批评。
到日,卢沟桥日军不撤退,二十九军则回防原地。同日接见外‘交’部特派员杨开甲、孙丹林时,宋告:“芦案和平已有希望,今后‘交’涉中心,端在中日两政fu。”
显然宋哲元此时尚认为和平可期。两日以后日军再进占廊房,战火一发不可收拾。宋于此时始悟和平之不可恃,才准备迎战。